什么是“特定关系人”呢?根据相关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还包括儿媳、女婿、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二是身边工作人员,最常见的就是秘书、司机等工作人员;三是情妇(夫);四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主要表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既包括共同占有财产的关系,也包括共同合伙、投资产生的利益关系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条涉及对“特定关系人”的处分。主要包含6类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二是搞权权交易;三是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四是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五是为特定关系人违规谋求特殊待遇;六是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特定关系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为强化对特定关系人的管理约束,本次《条例》修订中,对有关条款进行充实完善。如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第一百零九条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充实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由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处分规定。 廉,重在自觉,贵在持久,难在彻底。党员干部不但要带头执行廉洁纪律各项要求,为身边人树立良好榜样;而且要严管家人,决不姑息纵容家人利用身份谋取任何私利,与家人共同培育廉洁家风;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置于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在权力行使中“不迷路”,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检监察部雷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