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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用政治思维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
| 发布时间:2025-12-31 13:30:34 |
【案例】 宋某,中共党员,2020年任某市国有企业集团独资企业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宋某到任后,在日常管理和工作理念等方面与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周某存在严重分歧并导致两人矛盾不断积累。其间,宋某发现周某及公司有关人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奖励和违规签订外包合同等违纪违法行为,但由于这些问题在自己到任前已长期存在,且和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认为自己无力解决,因此放任不管。2022年5月,宋某和周某矛盾升级,造成恶劣影响,同年6月该党支部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后宋某为报复周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周某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周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公司多名人员因参与违纪违法活动受到处理。该公司人心不稳,业务也受到严重影响,宋某被免去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职务。 【审理意见】 宋某作为党支部书记,与所在单位副职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多人因违纪违法被处理处分等问题负有责任,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但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出现明显的分歧意见。一是宋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政治纪律?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哪条予以定性处理?二是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其违纪行为是否可以免予党纪处分,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宋某作为公司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22年,应根据2018年《条例》第六十七条,按照违反政治纪律予以定性处理。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宋某作为党支部书记,是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本应团结、带领大家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和任务,监督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存在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推动核查、处置和整改,但其却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予制止和纠正。宋某担任党支部书记以来,从未与公司的干部或职工尤其是相关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情况并解决问题,也未针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查,更未想办法从制度层面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规制,完全没有履行作为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且由于多数违纪违法问题均有周某参与,主观上存在希望违纪违法问题不断升级,使得周某受到更严重处理的心态。同时,宋某与周某的矛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党支部因此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宋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工作层面的履职问题,而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应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定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否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我们认为宋某为了报复周某才实名检举,与基于公心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不宜对其免予党纪处分。宋某不是一般的党员干部或者群众,而是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其明知公司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既没有履行党组织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也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寻求上级党组织的帮助支持,而是以一副“旁观者看热闹”的态度不管不问,放任问题长期存在。实质上讲,宋某的实名举报是其在应为不为、失职失责的情况下,为了挟私报复而进行的举报。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对宋某免予党纪处分,应根据2018年《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宋某的认错态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纪检监察部 罗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