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 | 常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执纪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29 08:44:52   点击: 995次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徒木立信之举。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精准监督执纪,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最突出的是“四风”问题。实践中可以分为2类,第一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第二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具体可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定期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来把握。

二、常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执纪要点

(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问题

2022年底,中央纪委出台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如何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其中,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要求重点纠治打折扣、搞变通、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问题,关注急功近利、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问题,关注空喊口号、机械执行、消极应付以及“一刀切”“乱加码”等问题。

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从条款上看,这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实践中,要透过问题表象看本质,敢于、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注重检视查摆违规违纪行为背后的政治站位、政治意识问题,注重审查违纪行为带来的政治影响、政治危害与后果。如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问题

监督执纪中,认定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可以结合主观动机、具体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分析。主观动机方面,通常表现为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作为;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作为;能力不足、本领欠缺,不会作为;利益驱动、私欲膨胀,不愿作为,甚至乱作为。具体行为方面,在不同工作领域中具体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比如,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推一推动一动,不推就不动,或者蛮干乱干;在管党治党方面,不愿抓、不善抓、不会抓,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漠视回避具体问题,措施和处理宽松软,或者处理问题不依规依纪依法,不讲政策;在服务群众方面,对待群众合理诉求不上心,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在履职尽责方面,抓改革促发展畏首畏尾,不决策不拍板不落实,或者乱决策乱拍板。危害后果方面,贻误工作,浪费国家资财,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等等。

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大多发生在履职尽责、推动工作落实方面,但具体条款上不宜简单地一概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工作纪律条款,而是要根据违纪领域、行为表现、危害后果等,准确适用反映行为本质的相关条款处理。比如,对于漠视群众利益,庸懒无为、消极应付等问题,适用违反群众纪律相关条款处理,更能体现惩治与教育效果相统一。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

监督执纪中,认定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时,要注重坚持人民立场来看待和分析,从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常见领域和造成后果或影响等方面综合研判认定。主观上,多表现为群众观念树立不牢固、群众路线执行不到位,不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客观上,多表现为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上不维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后果上,往往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直接结果,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这类问题的处分依据主要涉及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群众纪律条款等。

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定性和表述上要注意2点。一是由于政治纪律是管总的、打头的,所以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同时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情形,实践中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认定,不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但是要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二是如果将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直接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第二,判断和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需要把握以下原则:首先,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即坚持“实质判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在认定的时候,要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吃透精神,掌握本质。坚持实质判断,具体来说就是透过违纪行为的表象,看是否存在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的问题,是否存在用形式代替落实、用外表掩盖矛盾的问题,是否存在做表面文章,虚多实少等主观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其次,对于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质特征的,再根据党纪法规来判断具体应该如何定性和适用条款。比如,某县领导在没有经过前期调研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上项目,劳民伤财,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判断其行为背后折射出的是好大喜功,政绩观错位、功利主义作祟的问题,属于“四风”范畴,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然后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适用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理。实践中,要注意收集能够反映上述行为本质的证据。比如,如果在案证据只能证实系因工作疏忽、能力不足而导致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就应当实事求是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但如果能够收集到反映违纪人主观上精神懈怠、不想作为,利益驱动、不愿作为,政绩观错位或存在功利主义的相关证据;客观行为上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时,不是真落实,只是做表面文章的相关证据;后果上有贻误工作,造成国家损失,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相关证据,就可以考虑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二)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1.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可以分为“两收两送一特殊”5种情形,即: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规送礼,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这种特殊情形不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统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也在不断地改头换面、花样翻新,比如,利用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物流快递、支付宝转账、电子充值等多种方式,变相收送礼品、礼金,这些新手段新花样,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来综合分析,以确保定性准确、稳妥。

2.违规吃喝问题。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规吃喝问题主要包括3种情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和超标准公务接待,均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予以统计。

判断和认定违规吃喝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3种违规吃喝行为之间的辨析。3种行为虽然都与违规吃喝有关,但行为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侧重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费的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公款宴请”侧重于公共财物的管理使用,花费的只能是公款。一般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都是伪造的,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真相。“超标准公务接待”侧重于使用公款进行公务接待时超标准、超范围,要求具有真实的公务行为,违规点在于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公款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按照公款宴请定性处理。

第二,关于违规吃喝行为的处理人员范围。一般情况下,违规吃喝的双方均构成违纪。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无论组织、提供宴请的人员还是接受、参加宴请的人员,都构成违纪;对于公款宴请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构成违纪;对于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方与被接待方都属于违纪。
第三,关于违规吃喝行为的涉案财物处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如果同时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被审查人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如果因证据原因,比如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费用的,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对于公款宴请、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其中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纪人员都应当退赔。

3.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违规点不在于操办行为本身,而在于以不正当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这类行为要掌握几个要点。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前提,要依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二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众风俗习惯以及单位同事、周边群众的认知和评价等因素来判断,这个标准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三是“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而不是一个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能认定为“借机敛财”,而是主观目的是为了敛取钱财,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仅仅是一种手段。因此在证据上要求主观故意必须交代到位。四是“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一般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公私不分,比如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公共场所,动用下属帮忙,或者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

实践中,对于与职务无关的大操大办,比如讲排场、比阔气、拼奢华,招摇过市、铺张浪费,虽然没有侵害职务廉洁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可以适用违反生活纪律的相关条款。

4.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判断和认定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集体决策方式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的责任区分。现实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违规发放津补贴事宜,企图以“集体决策”为托词逃避追责。这一行为看似民主决策,实则越过纪律底线,以集体决策方式集体违规,属于集体违纪。其中,参加集体研究、赞同错误决策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处理上应聚焦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的领导人员、直接主管和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视情对其他参与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主要领导人员直接作出或在工作人员建议下作出违反规定决策的,应承担直接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提出违规发放津补贴建议并获准执行的,应承担直接责任;明知领导发放津补贴决策违反规定但仍执行的,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按照违反工作纪律来追究责任;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可视情依规依纪依法不予、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分。一是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窄,为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二是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观目的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津补贴,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违规发放津补贴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四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贪污行为多为秘密实施,违规发放津补贴则相对公开。实践中要注意综合考虑,准确把握。

5.违规旅游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指标将违规旅游问题分为“公款旅游”和“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2类。其中,违规公款旅游主要包括纯粹的公款旅游,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4种情形。
对于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的行为,应该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还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款旅游”处理,要注意把握二者的不同侧重点:第一百零一条强调安排旅游的一方是行为人执行公务的对象,旅游费用可能是公款,也可能是私人支出,接受该旅游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的是对公款和差旅活动的管理,所花费用一般是公款。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条款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择一重处,即按第一百一十五定性处理。

判断和认定违规旅游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务行程中利用闲暇休息时间自费旅游行为的把握。这类行为是否违规,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看公务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紧凑,对故意放宽期限或通过行程路线安排为借机旅游提供便利的,应严肃处理,比如计划出行前故意将公务行程时间拉长,或者出行后故意将公务行程压缩,留出时间来旅游的,应严肃处理;二是看旅游活动是否影响执行公务,对牵扯精力成公务活动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闲暇时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的,应严肃处理;三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享受旅游折扣、免票等特殊待遇,或者要求接待单位安排向导、使用公车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对提前去、推迟回等“搭便车”旅游行为的把握。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实践中应视情节轻重,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考虑,总体上坚持从严把握、严格控制原则。如果违规使用了公款,比如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如果未利用职权,未使用公款,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可不作违纪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经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通常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但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应由个人自理。